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税局 福建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税局 福建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税局 福建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
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 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财综〔
2013
〕
88
号
)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综〔
2012
〕
74
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财综〔
2012
〕
86
号)同期废止。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税局
福建省地税局
2013年9月22日